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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安全数据表(SDS)机密商业信息(CBI)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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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管制法》概述

台湾化学品SDS

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

在台湾地区,化学品信息披露主要受《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第18条规范。该规则认可企业保护专有数据的需求,并允许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就安全数据表(SDS)中的特定敏感信息申请不予揭露。

如为商业秘密保护或国家安全所必需,可就以下关键识别信息申请保护:

  • 危害性化学品成分名称。
  • 危害性化学品成分的CAS号。
  • 危害性化学品成分浓度。
  • 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名称。

Proregulations在CBI申请全流程提供专业指导,确保您的机密数据在不影响台湾市场合规地位的前提下获得有效保护。

不适用信息保护的情形

尽管法规允许保密,但为确保公众安全与劳动者健康,部分危害性成分被严格排除在不予揭露范围之外。依据第18条,若物质依CNS 15030标准归属特定危害分类,则不得提出CBI申请:

  • 急性毒性(第1、2或3类)。
  • 皮肤腐蚀或刺激(第1类)。
  • 严重眼损伤或眼刺激(第1类)。
  • 呼吸道致敏或皮肤致敏。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或生殖毒性。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单次或重复暴露(第1类)。
  • 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并公告之物质。

此外,对于国家标准所列、且工作场所允许员工暴露之化学物质,亦禁止申请不予揭露。

申请应提交的信息

拟申请不予揭露的企业须准备完整的申请卷宗,以满足主管机关的证据与审查要求。

主要信息要求

  •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联系人或代理人相关资料。
  • 危害性成分信息:拟申请保护之特定化学成分的详细数据。
  • 不予揭露内容:明确说明SDS中拟不予揭露的具体信息项目。

保密与安全性证明资料

申请人须就CBI属性提出充分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 商业秘密或国家安全事项之证明。
  • 为保护信息安全所采取之防护措施。
  • 经济性评估:分析该信息对申请人及其竞争对手的经济利益价值。

如申请人为非台湾地区之制造商或机构,应委托台湾地区内之制造商或相应机构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交授权文件。

申请范围与特别规定

申请性质取决于危害性化学成分的具体分类。需特别注意,该成分不得属于前述排除条款所列之高风险类别(例如第1–3类急性毒性或第1类CMR物质)。

如仅申请不予揭露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名称,则无需提供“危害性化学成分信息”“危害分类”或“危害性成分之证明资料”。该简化路径专为保护供应链关系而设,重点不在于化学配方本身。

Proregulations的CBI申请服务

在台湾办理CBI涉及技术与法律要求,需对危害分类与行政程序具备深入理解。我们提供全方位支持,协助您有效维护商业秘密。

  • 技术适用性评估
    我们将依据现行危害标准进行全面审查,判断您的特定化学成分是否符合SDS不予揭露申请条件。
  • 危害性成分数据收集
    团队协助收集、整理成功申报所需的化学数据与支撑资料。
  • 卷宗编制与线上申报
    我们负责整合全部必备信息,并代为完成向台湾主管机关的正式线上申报。
  • 法规沟通与应对支持
    Proregulations协调台湾在地团队与主管机关进行有效且持续的沟通,协助回应审查疑义。

如您需在符合台湾危害性化学品法规要求的同时保护机密商业信息,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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