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第65号提案(California Proposition 65),正式名称为《1986年安全饮用水与有毒物质强制执行法》(Safe Drinking Water and Toxic Enforcement Act of 1986),于1986年11月颁布实施。其主要目标是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的饮用水水源,防止被已知可致癌、致出生缺陷或造成其他生殖毒性危害的化学物质污染。该法要求企业在明知其产品或经营活动会使个人接触此类化学物质之前,提供清晰且合理的警示。
第65号提案清单涵盖范围广泛的天然存在及合成化学物质。自1987年首次发布以来,清单已扩展至包含超过1,000种物质,其中包括:
该清单由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维护,并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在加州销售或分销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强制性要求:
在加州开展业务的企业不得明知而将清单所列化学物质排放至饮用水水源。
企业在明知且有意使任何人接触清单所列化学物质之前,必须提供“清晰且合理”的警示。若企业能够证明预期暴露水平不会造成显著的致癌风险,或显著低于已观察到会导致出生缺陷或其他生殖毒性危害的暴露水平,则可适用豁免。
如企业被认定违反第65号提案,法院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每项违法行为处以最高每日2,500美元的民事罚款。执法主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提起诉讼的主体包括:
私人主体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企业及相关主管机构发出为期60天的违法通知(60-Day Notice)。收到此类通知将带来严重的法律与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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