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药企业将产品登记与业务拓展重点投向欧盟市场。相较于完整的活性物质批准与制剂产品登记流程,欧盟活性物质技术等同性(Technical Equivalence,TE)评估为企业提供了更高效的市场准入路径。
该评估依据《植物保护产品(PPP)法规》(EC)No 1107/2009实施,适用于欧盟层面活性物质(技术原药/技术材料)的批准管理。在制剂产品授权方面,除可使用已获批准的活性物质参考来源外,企业亦可引入来自不同生产商的新来源,但前提是该新来源满足技术等同性要求。
欧盟TE评估对申请人的身份或所在地无特定限制。通常,生产企业或贸易主体均可直接提交TE评估申请,无需在欧盟境内设立子公司。但需注意,部分欧盟成员国在行政程序中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联系人或地址。
尽管TE评估结论在全欧盟范围内有效,但评审由特定的参考报告成员国(RMS)负责,其他成员国予以认可。因此,RMS的选择至关重要,应综合以下因素:
评估流程分为两个层级,用于将新来源与已批准的参考来源进行对比:
该阶段主要评估化学组成、生产工艺、五批次分析以及技术规格等内容。如确认两来源在技术上等同,则可获得评估通过。
若Tier I无法确立等同性——通常由于出现新的杂质或既有杂质水平升高——则进入更为复杂的第二阶段。该阶段将评估物质的毒理学与生态毒理学性质及其危害性,以判定相关风险是否可控。
企业在选择进行TE评估的活性物质时,应从战略层面考虑以下因素:
该物质必须为已在欧盟层面获批准的活性物质。
对于接近专利保护期届满的物质,企业应尽快行动以把握市场窗口。
需评估该物质是否存在被禁用或受限的风险(例如:内分泌干扰物)。
欧盟市场的潜在回报应足以覆盖前期登记成本。
如需确保贵司农药活性物质符合欧盟技术等同性要求,或需要RMS选择及Tier I/II评估支持,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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