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医疗器械安全监测受《医疗器械法规》(MDR,(EU) 2017/745)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EU) 2017/746)监管。这些法规框架要求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AIMD)、一般医疗器械(MD)以及体外诊断(IVD)器械的制造商建立并维持健全的上市后监督(PMS)与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体系。法规事务与合规专业人员必须保持前瞻性管理,因为未能正确报告严重事件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与财务后果。
根据欧洲法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AR)对任何涉及已投放市场器械的事件,依法负有提交严重事件报告的义务。
如制造商出于技术或医疗原因,为预防严重事件而启动召回或实施FSCA,则必须向器械销售所在的所有成员国主管当局分发报告。
MDR与IVDR根据事件性质与严重程度,规定了向主管当局通报的严格时限。
安全数据的提交遵循结构化方法,以确保所有相关主管当局获知风险与纠正措施。
对于国际制造商,授权代表是与欧洲主管当局沟通的关键纽带。AR负责代表制造商向主管当局提交警戒报告,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包含结案所需信息的最终报告。
我们团队通过专业化服务模块,协助企业符合欧洲安全标准,并满足最新MDR与IVDR要求。
如您对我们的欧盟医疗器械警戒服务感兴趣,并希望维持市场准入,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我们欢迎您提出任何建议,也欢迎随时与我们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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