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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卫生用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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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卫生用农药监管框架

中国公共卫生用农药登记

新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明确界定了公共卫生用农药的定义,即用于在人类生活环境以及农林业饲养动物生活环境中防治蚊、蟑螂、蝇、蚁等有害生物的农药。其中,高毒农药不得用于卫生害虫防治。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

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均需取得农药登记证。此外,农药标签以及产品生产与经营管理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关于我们

我们提供可靠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助力企业高效完成公共卫生用农药在中国的登记。

公共卫生用农药在中国的登记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并需提交全面的数据以支持登记申请。我们的专家团队对中国公共卫生用农药监管体系具有深厚理解,并熟悉该市场的挑战与机遇。我们可为企业提供公共卫生用农药登记全流程支持服务,包括法规咨询、毒理学与生态毒理学试验、农药登记等。依托本地化经验、综合服务能力与具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我们可协助企业将产品顺利引入中国市场,并在这一快速增长的市场中取得成功。

公共卫生用农药分类

我们的公共卫生用农药登记服务覆盖多类产品,包括化学农药、生化农药、微生物农药以及植物源农药。上述农药按使用场所与使用方式分为以下两类:

家用杀虫剂

定义:用户无需稀释即可在家庭中直接使用的公共卫生用农药。

示例:驱蚊液、驱蚊乳液、花露水、驱蚊巾、蚊香、电热蚊香等。

环境卫生用杀虫剂

定义:经稀释等进一步处理后,可用于室内外环境的公共卫生用农药。

示例:室外灭蚊剂、灭螺剂、白蚁防治剂等。

农药登记申请人

我们协助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或个人申请公共卫生用农药登记:

  • 已在中国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
  •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

境外生产的农药产品取得农药登记证后,具有中国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应以申请人身份申请办理农药进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随后产品方可进口至中国。

  • 在中国开发新农药的新农药研制者

由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为申请人,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

我们的公共卫生用农药登记服务

我们的合规专家协助客户准备并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所需登记资料。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配方与标签审核
  • 数据评估与差距分析
  • 试验协调
  • 产品安全性评估
  • 登记资料编制
    • 试验数据整理与编制,包括产品化学试验、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等(室内使用的卫生杀虫剂、直接作用于人体的驱蚊产品可免提交环境信息)。
    • 通用资料编制,包括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综合报告、标签与说明书、其他登记相关支撑材料、产品安全数据表(SDS)、参考资料等。
  • 公共卫生用农药登记申请
  • 针对不同类型杀虫产品生成包含相关信息的标签
  • 进出口海关放行证明
  • 法规合规咨询

如需协助或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获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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