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欧盟委员会批准《欧盟肥料法规》(EU)2019/1009。该法规于2022年7月16日正式生效,取代原《法规》(EC)第2003/2003号。该法规将监管范围从矿质肥料扩展至有机肥料、有机-矿质肥料、土壤改良剂、栽培基质、抑制剂、植物生物刺激素以及肥料产品混配物。相关产品须满足法规要求并加贴CE标志,方可在欧盟市场销售。
该法规将产品纳入两套相互独立的分类框架:
用于界定肥料产品的七类特定功能,涵盖从标准肥料(PFC 1)到植物生物刺激素(PFC 6)以及肥料产品混配物(PFC 7)。
用于规范15类允许使用的原材料类型,包括原生物质、堆肥、新鲜作物消化残渣、微生物以及回收的高纯度材料等。制造商需注意:生产所用原材料亦必须符合REACH法规要求。
为确保市场准入,制造商必须履行多项法定合规义务:
为将肥料产品作为欧盟肥料产品进行注册/投放市场,制造商需根据适用的PFC与CMC完成相应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该程序划分为多个模块,包括A模块、A1模块、B模块、C模块及D1模块。制造商须准备完整的技术文件提交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评审;经批准后,公告机构将签发证书,授权加贴CE标志。
尽管不同模块的具体要求存在差异,基础技术档案通常应包括:
协助制造商梳理符合性评估模块路径,并获取CE标志所需的认证。
管理维持产品在欧盟市场合规状态所需的行政与申报要求。
评估产品的农艺或技术效益,用于支持宣称并提升技术档案质量。
针对产品的PFC/CMC分类及原材料合规性开展差距分析,确保与(EU)2019/1009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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