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FDA 递交 DMF 通常采用电子通用技术文件(eCTD)格式。本文将详细介绍以 eCTD 格式递交 II 类(Type II)与 IV 类(Type IV)DMF 的申报要求。
美国药品主文件(DMF)分为五类,其中 II 类与 IV 类最为常见,分别涵盖原料药(API)与药用辅料。
II 类 DMF 涵盖用于药品生产的原料药的详细信息,包括原料药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纯度标准、稳定性数据等。此类 DMF 通常由原料药生产企业编制并递交,以保护其知识产权,并便于 FDA 对相关药品注册申请(如 NDA、ANDA)开展审评。
IV 类 DMF 包含用于制剂生产的药用辅料信息,包括辅料来源、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安全性数据等。此类辅料通常为不直接发挥药理作用的物质,例如稳定剂、填充剂、溶剂等。
(1) 递交函(eCTD 章节 1.2)
FDA 建议使用 CDER DMF 网页上的递交模板。
(2) 行政管理信息(eCTD 章节 1.3)
DMF 持有人
DMF 持有人应提供名称与地址,且仅可列示一家企业作为 DMF 持有人;不接受联合递交。
联系人或代理人
DMF 持有人应提供联系人及代理人的姓名、电话与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以及具体职责。
为便于沟通,FDA 强烈建议境外 DMF 持有人指定一名代表(优先为美国境内代表),该代表应熟悉 FDA 法规、指南与程序。除以下事项外,代理人可代表 DMF 持有人递交 DMF 或签署文件:
生产商
DMF 持有人应提供生产商名称、生产场址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去资格认证限制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第 306(k)(1) 条要求,DMF 持有人属于“在申请中以任何身份提供服务的人员”类别,DMF 持有人可在 eCTD 章节 1.3.3 中提交其去资格(debarment)认证。
(3) 引用(eCTD 章节 1.4)
授权函(LOA)
通过引用纳入的被授权方清单
清单应包含每一被授权方的以下信息:
(4) 申请状态(eCTD 章节 1.5)
(5) 会议(eCTD 章节 1.6)
(6) 信息修订(eCTD 章节 1.11)
(7) 模块 2 至 5 未涵盖的信息
一般而言,eCTD 章节 1.11 中报告的变更应仅包括对模块 2 至 5 的变更摘要,或不适合归入模块 2 至 5 的变更。1.11 章节的 eCTD 文件应包含对模块 2 至 5 中所有已变更部分的引用与链接。例如,原料药质量标准的变更应在 eCTD 章节 1.11 中引用说明,同时也应在 2.3.S.4.1 与 3.2.S.4.1 章节中进行相应更新。
(8) 补充信息(eCTD 章节 1.12)
DMF 持有人应在 DMF 中纳入承诺:其设施运营将符合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
(9) 标签(eCTD 章节 1.14)
对于与药品、原料药、II 类 DMF 所涵盖的原料药中间体以及 IV 类 DMF 所涵盖的辅料相关的 DMF,DMF 持有人应在标签章节提供标签副本。
(10) 风险评估与缓解策略(eCTD 章节 1.16)
模块 II 对应总结模块 III(如适用亦包括模块 IV 与 V)的内容。
详细技术资料:
参见相关参考指南。
除非 DMF 包含非临床评价,否则 DMF 不要求提交本模块。模块 IV 的详细信息:
模块 V 仅提交临床信息。
尽管 II 类与 IV 类 DMF 在内容与用途上存在差异——II 类聚焦原料药,IV 类主要涉及辅料——但其 eCTD 格式递交结构相似,主要差异体现在模块 III 的具体技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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